商务部通告2024年第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侦查的通告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通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通告,决定将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通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进口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通告,决定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通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2月6日起5年。2021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号通告,决定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通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侦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11月16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分会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期终复审侦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侦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侦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出申请。侦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2月6日起,抖客网,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侦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侦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按照商务部通告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        12.6%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2.6%

 

  (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3.法国罗盖特公司           56.7%

 

  (ROQUETTE FRERES)

 

  4.其他欧盟公司            56.7%

 

  二、复审侦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侦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侦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复审侦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通告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侦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侦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侦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侦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侦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侦查。参加侦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侦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侦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侦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侦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侦查,应通过“贸易救济侦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通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侦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侦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侦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侦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侦查局。

 

  八、侦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侦查。

 

  为获得本案侦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通告规定的登记参加侦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侦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侦查局子网站下载侦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侦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原标题:【商务部通告2024年第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侦查的通告
内容摘要: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通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通告,决定将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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